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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20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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