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铁路营运安全罪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2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铁路营运安全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营运业务并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是,行为人对营运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心理。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由此引起了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铁路营运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发生的事故是营运安全事故,并非一般的打乱发车时间、造成旅客滞留等事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安全营运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后果”,通常是指造***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巨大等。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xslaw.com/news/view.asp?id=918667112672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