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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万余元的房款应当归谁? 检察机关督促有关单位起诉 挽回国有资产

发布时间: 2018年4月3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嘉定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嘉振工业品批发有限公司一笔58万余元的钱款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经初步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这笔钱款与公司转制前曾拥有的三套房产有关。

原来,嘉振工业品批发有限公司原为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下属的一家集体企业。2001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进行彻底改制后,企业性质转为私营企业,由公司原经理及4名职工收购。

按照规定,嘉振公司在转制过程中,应将所有资产一并申报审核。根据转制前的企业性质,这三套房屋应属于国有资产,供销合作总社拥有所有权。然而,初查的证据表明,公司当时并未将这三套房产上报进行审核评估,转制后,公司又将三套房产全部出售,得到58万余元的房款。这也意味着,转制后的嘉振公司无偿获得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而真正拥有所有权的供销合作总社却没有取得。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先后到房地局、房产交易中心、评估公司等处进行调查,最终查明,嘉振公司当时确实没有如实申报这三套房产,出售后的房款也被转制后的嘉振公司拥有,而对这部分损失的国有资产,供销合作总社并不知情。

对于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和指导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供销合作总社由于不知情而未提起过诉讼,为此,嘉定区检察院向区供销合作总社制发了《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告知上述查明的情况,并督促供销合作总社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受损的国有资产。

供销合作总社收到《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后十分重视,于去年1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振公司返还58万余元的出售房屋所得款。在此过程中,嘉定区检察院积极协助区供销合作总社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诉讼后,在嘉定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嘉振公司分期将58万余元不当得利款返还给区供销合作总社。

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向嘉定区检察院函告了和解情况,并对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提供线索及建议,从而帮助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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