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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64部手机入境 或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图)

发布时间: 2017年6月27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绑64部手机入境

广州日报讯,罗湖海关昨日通报,近日,一名女子竟利用7岁女儿作掩护,在裤裆、胸部、腋下等部位人肉贴身绑藏苹果手机达64部,在经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截获。

11月19日上午,一名女性旅客带着一名七八岁的小女孩,过关时被海关查验。“看上去给人感觉就是一名跨境学童妈妈,穿着宽松的长款上衣,提着一个手袋,没有其他任何行李。本来是轻装上阵应该轻松休闲,但她走路姿势扭捏僵硬,每个步伐都让人感觉很沉重吃力。”海关关员果断让其过金属探测门检查,果然猛烈报警,这意味着这名旅客身上藏有大量金属制品。

经海关关员的进一步人身搜查发现,当事人在腋下用紧身衣藏了8部、胸部藏了2部、在腰腹部用束腹裤绑藏了32部。“令人惊讶的是,当事人竟然特地多穿了一条四角紧身裤,并以此将一个泡沫盒兜在了裆部,盒内也藏了手机22部!”负责检查的海关关员告诉记者,“她总共绑藏了64部iphone手机。”目前,当事人因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

据罗湖海关人员介绍,在这批手机中,有部分明显是旧机。市面上有些所谓的“港行”手机,商家以低价吸引顾客,有些还声称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其实这些非正规渠道获取的手机,很可能是“水客”走私入境的翻新机。这种手机质量是得不到保证的,还有许多安全隐患。

或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能否构成本罪,要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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