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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法充分保证律师的执业权利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28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没有哪部法律的颁布,能像新修订的律师法这样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坦率地告诉记者,“究其原因,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的执业权利将变得更为明确和具体,这对于当下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检察机关特别注意到新修订的律师法有着如下表述: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调查取证。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早在200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4年来,该规定在促使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监督制约、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修订后的律师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贯彻和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视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召开有16个省级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或反贪局长参加的座谈会,分析新律师法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召开了北京等十多个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公诉部门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问题。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院也陆续召开研讨会,研讨贯彻落实之策。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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