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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办理群体性案件遵守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 2022年9月3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江海俊律师,合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江海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执行程序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摘要: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呢可以的话,又是怎么进行的呢下面由为您详细讲解与委托代理人相关的知识,请看下文。


  一、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认为取得。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盖章。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而且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等有义务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等的调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直接接受法院询问时,法院还是要直接传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等。


  三、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办理群体性案件遵守哪些要求?

  律师接受群体性案件后,需要遵守一些要求,如到所属律师协会备案、集体讨论,加强督导、做好咨询接待工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等。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应依法接受委托,在其受托范围内为群体性案件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也可以作为有关机关、企事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处理和解决群体性纠纷,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以下要求:


  1.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备案。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应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2.集体讨论,加强督导。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尽督导把关之责,发现律师在办案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安排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来访咨询,做好接待笔录。对来访人员要耐心细致,解答详尽,不宜轻率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录。


  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应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关系。律师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5.根据群体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与其授权的代表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结案情况,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还应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


  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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