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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概念是什么
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来源
死缓的概念来源于中国律法传统。按清律,死刑分为立决及监候。二者无论判决过程、适用罪行俱有所不同。按律,大-逆、大-盗等极恶方会判处斩立决。立决者,案件交由刑部批覆,著即执行。其他获死罪者,判斩监候,一律暂缓行刑。需待秋天,经过秋审或朝审后,再由皇帝勾决。遇上认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徒刑。
执行情况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对外公开死刑判决或真实处决的人数。每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仅报告死刑以及5年以上徒刑的总判决数。一些学者声称,实际判决的死刑中很大一部分是死缓[4]。
据国际特赦组织粗略估计,中国2005年全年死刑判决、处决人数分别在3900、1770人左右[5]。由于死缓的处决率较低,这二者之差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是死缓造成的。
争议
中国政府和一些人认为死缓是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倡仁政,做到少杀慎杀的手段[6]:
和死刑立即执行相比较,提供了避免冤案错案,错杀无辜的可能。有利于保存人证,进一步调查案件。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立功。另有人士,包括一些法学家则指出了死缓的下列问题:
与死刑不衔接。目前中国刑法认为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然而由于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缓罪犯只要在缓刑期间不故意犯罪,即可指望至少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这和死刑的定义相差甚远[7]。与其他徒刑不衔接。上述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做法,实际上并不比直接判处无期徒刑更重[7]。加重司法腐败。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二者虽然都属于死刑,但对犯人来说几乎就是生与死的差别。一个罪案在什么情况下能被宽大判为死缓,在实践上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因此死缓为舞弊、贿赂等司法机构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死刑执行怎么变更
死刑执行怎么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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