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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

发布时间: 2022年9月18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江海俊律师,合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是七十四条第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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