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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吗?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鉴定的原则有什么?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4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江海俊律师,合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江海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原告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吗?



一、原告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气味鉴别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在诉讼时需要利用到各类的证据,当证据涉及到专业的领域和方面时,也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机构进行鉴定的,如果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的资格或者进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行为后,委托人也是可以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进行,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鉴定的原则有什么?



一、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


不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虚假鉴定;鉴定机构受到暗示、打招呼有意不予受理鉴定,并出具虚假理由的退回函,也同样属于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


司法鉴定作假的相关处罚


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因严重不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


直到现在,其实也并没有完全的杜绝虚假执法鉴定,但是司法部门已经高度重视了虚假司法鉴定的这种违规操作方法,因为虚假司法鉴定对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也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都需要为虚假司法鉴定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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