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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 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4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江海俊律师,合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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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在日常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实物证据的保管就显得格外关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物证据保管是怎样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物证据的保管是怎样的,为您解答。请阅读下文。

实物证据的保管是对已经收集到的实物证据通过科学合理的保管,保证实物证据原有的特性、外形和内部信息不受破坏,做到不丧失、不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首先由现场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之后实物证据转移到公安机关进行保管、鉴定等,随之又转移到检察机关手中,由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举证,最后呈现在法庭上,这个过程就是实物证据保管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移交、结案后处理等多个环节,可以看出实物证据保管过程是经过多机关、多部门和多人经手。

1、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个法条涉及证据的接收,接收是实物证据保管的一个方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要出具收据,在收据中注明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和时间等基本信息。

2、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这条对于实物证据的保管规定比较明确,涉及保管方法、移交程序及结案后财产处理等情况说明。

经过的介绍,关于实物证据保管的问题分别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如何操作予以了说明,但是实物证据在诉讼的作用非同小可,其保管问题更是体现法律思维细节,一个案件的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运用,所以要特别谨慎处理。

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事物之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对于证据有着不同的分类,有的分类就将证据分为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吧。

一、间接证据

含义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遵守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 、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 、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 、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 、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 、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 、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运用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二、传来证据

1、概念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作用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3、使用规则

传来证据的取得经过了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过程,其证明价值一般而言随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减弱,此外,其证明价值还要受传播方式、中转环境等具体条件的影响。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

以上就是对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说明了。认为,间接证据是相对于证明力而言的,而传来证据则是对于证据的获得方式而言的。因为二者的出发点不同,所以也就不属于相同的证据类型了。生活中,进行证据分类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学术研究,因此,在您提交证据时,法院是不会要求您进行证据分类的。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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