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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之特点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19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下列特点:
  (一)记录主体的特殊性
  勘验、检查笔录不是在实体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而是在实体事实发生以后对发现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记载,因此,只能由特定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进行制作。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应由侦查人员进行。虽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是他们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笔录,无论由何人书写,都应由侦查人员主持,以利于全面准确地记载各种情况。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是勘验、检查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一般是由负责勘验、检查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指定专人制作,并应与勘验、检查同步进行。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公安司法机关的证件。
  (二)记载对象的特定性
  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是勘验、检查活动,与勘验、检查有关的活动及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情况。即不限于勘验、检查活动,还包括勘察、检查、检验、现场实验等各种收集证据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共同特征是要发现实物证据,并要了解实物证据被发现时所处的状态、位置、相互关系及其他有证明作用的情况。
  对于勘验、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物品和痕迹等,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物品被发现时所处的位置、状态等情况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也具有证明的作用。但这些情况往往会随着勘验、检查活动的进行或其后情况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如勘察现场时会发现有关证据,对物品的翻动和对痕迹的显现都会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在诉讼中法庭审理的阶段我们无法将现场直接搬到法庭上。为了让人们了解收集证据的活动中发现的实物所处位置、状态等情况并使这些情况起到证明的作用,就需要将其记录下来。
  除了现场的原始状态外,勘验、检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具有证明作用的情况。如勘验、检查由谁进行、有谁在场、采用了什么方法等。这些情况有的与证明勘验、检查收集的证据的可靠性有关,有的与进一步检验以揭示所发现的实物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有关。对这些情况都需要加以记录。记录形成的材料称作勘验、检查笔录。
  (三)笔录内容的客观性
  对于勘验、检查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发现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记载。为了寻找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的需要,勘验、检查人员在勘验、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情况需要进行分析,但这些分析的内容并不出现在笔录中。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能进一步保证笔录记载的内容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勘验、检查笔录毕竟是由人记载的,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可能会产生漏记和误记的现象,有时也会掺杂有反映人主观上对事物的认识的内容。即便是照相和录像,也可能存在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当而导致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情况。这些是需要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注意的。
  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包括反映人的思想内容的证据的情况。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除勘验、检查活动外需要制作笔录的情况还很多。如采取讯问、询问、辨认等措施在勘验、检查活动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也需要制作笔录,这些笔录记载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人的思想,应属于书证或者证人证言的范畴。
  (四)笔录方法的多样性
  勘验、检查笔录的形式不仅仅是用笔记载,或者说用文字记载,它还包括照相、录音、录像、绘图等方式。以前笔录主要是采用文字记载,辅之照相、绘图等方式作为笔录的附注。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摄影、绘图、录音等方法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记录。这些技术方法比之于文字记载能够更准确、全面地反映勘验、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实物证据及其状态、所处位置等情况,而且能动态地反映勘验、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在记录中所占的比重和所起的作用有超过文字记载的趋势。
  (五)证明作用的间接性
  勘验、检查笔录反映的不是单一事实,而是反映各种证据资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和相互关系,体现了一种具有综合证明能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勘验、检查笔录除了证实勘验、检查活动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外,多数情况下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证明某一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是通过记载的实物证据的状态、相互关系等事实发挥的。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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