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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4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3、 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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