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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发布时间: 2016年7月25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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