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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16年6月3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监视居住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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