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诉讼代理人不尽职漏算赔款遭当事人索赔

发布时间: 2015年6月20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hfxslaw.com/

孟某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发现由于代理人的失误,导致一笔赔偿款计算出错。近日,当事人孟某把自己的代理人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自己的损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1月11日审理此案。
  孟某系河北来京人员,2005年在昌平区遭遇车祸,由于双方无法调解,孟某把对方告上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不懂法,孟某决定聘请律师。孟某在起诉书中称,在2005年7月29日他来到昌平一家法律服务所,希望聘请一名律师。接受委托后,该所为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并收取代理费2000元,并出具了收据。后孟某得知,该工作人员不是律师,而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该工作人员未到庭,隔了两个月后撤诉。第二次起诉时,这名工作人员又重新改写了诉状,孟某要求他把第一次诉状改成车主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赔偿项目数字不变,但是在赔偿请求中漏算了16652.3元。法院判决后,孟某不服,提出上诉,但该工作人员不准。后在阅卷时,孟某发现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车辆、吊装、修理费用中出现计算漏洞。该工作人员称,可以另案起诉,如不胜诉这16000元他出。孟某在2006年另行起诉时,被法院驳回。孟某向该工作人员索要16000元,一直未果。
  孟某认为,自己交通肇事无责任,依法应享受的合法权益,聘请法律工作者后得不到有效保证。该工作人员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要求该法律服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652.3元;返还代理费2000元和诉讼费50元。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xslaw.com/news/view.asp?id=820924564357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